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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通过的《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一条,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



《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巩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对于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限期拆除、清理,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同时,禁止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围垦造地、填占水库等。


《条例》对水利工程利用也进行了规范,防止过度开发。如,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供水、旅游观光、科普、文化教育等综合利用活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利用,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水利工程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经营性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围垦造地、填占水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肖秀芬 刘厚乾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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